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掀起了你的盖头来

2000-11-22 来源:中华读书报  我有话说

在网络这个虚拟的自由共享世界,谈版权保护总是有些吃力。早就耳闻博库的电子版权制度比较正规,不免有些将信将疑的,于是亲往探个虚实。

秘密一:

法律是生意的保障

博库中国公司沿袭了博库美国的版权理念:使用别人的作品就要支付报酬,天经地义。当博库版权部总监李朝应律师这样回答记者提问时,并没有打动记者。毕竟,这是在中国。对于一个商业组织,不能盈利的理念就不是什么现实的理念。“是的”,李律师胸有成竹地说,“中国加入WTO以后,任何成员国都要适用WTO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》,在网络维权方面也会参照通行的国际标准,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《版权条约》和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。”虽然目前中国对网络电子版权还没有明文规定,但博库已经注意到,现在已经有许多网络侵权案例都支持著作权人的权益,像六作者状告世纪互联侵权胜诉等,所以博库对国内未来的法律环境表示乐观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博库在版权保护上先行一步,当然是冲着长远的经济利益。

秘密二:

著作权人名利双收

博库公司号称拥有全球最大的华人作者书库,甚至有许多作家不收任何费用就将作品授权给博库使用,为什么?原来博库的电子版权签约制度将著作权人的权利放到了首位,博得了作者和出版社的信任。大致说来,作者和出版社等著作权人将会从博库得到如下三种好处:一是稿酬+未来版税。博库公司版权实行“先签约再上网”的商业模式,对于任何一本图书,上网之前都要与作者或出版社等著作权人联系,就酬金、版权、授权范围、签约时间等问题签订合同。博库采取和著作权人分享收益的办法,支付著作权人版税,比例不低于10%,对于部分图书,博库还会在签约的同时支付基本稿酬,稿酬标准通常是参照作品、作者的影响及该作品纸介版的收益等确定。签约期限通常为3-5年,以保证未来的经济利益。二是文化包装+精神收益。博库网站通过自身的形象宣传和网站的文化建设,在树立网站形象的同时也提升了作品的文化品位。而作者及出版社通过互联网宣传作品和自身,获得了网民的“眼球”和关注,反正也是名利双收的好事。于是网站和著作权人相得益彰、一拍即合,当然是情理之中了。三是反盗版。现在许多著作权人都对盗版极为头痛,甚至无奈之下走出书房、闹上法庭。博库在保护作品电子版权方面也是不遗余力,他们设计了反盗版的阅读器软件,加入了文字加密技术(而不是以往常见的图形格式),既保证文件传输速度,又有效控制了作品的非法流散。同时,博库经常在各大媒体刊发法律声明,加强监测,给侵权严重的网站发函,敦促大家遵守版权规则,创造良好的版权秩序。这样,作者和出版社就可以放心地把作品交给博库了。

秘密三:

博库也有苦衷

博库不仅要操持全球最大的华人书库,还要在尚未规范的电子版权方面做到滴水不漏,难处是可想而知的。首先是博库还不为出版界所了解。博库是搭建一个先进的技术平台,提供完善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,为出版社创建电子书的网络经销渠道,和出版界一起抓住网络技术革命带来的新机遇。博库会和国内出版社紧密结合,出版社将自己的图书资源放到博库来经营,一起分享收益,共同开创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局面,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。其次是著作权人太多、好书不断,博库要与著作权人一一谈判签约,开始有些力不从心了。从搜寻信息、联络著作权人、协商条款、签订合同到文稿处理、加密、上载,每一本电子书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。现在博库的签约著作权人已经有500多名,电子书几千本,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,扩张的步伐丝毫不能松懈。中国何时才能建立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,博库大概是最心急的了。

还有就是许多作品的权利状态难以确定。作者、出版社、文化公司(书商)、经纪人?作品的电子版权到底是归谁,这是博库在处理电子版权时经常遇到的问题。按照著作权法的精神,作者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给予的权利均归作者所有。电子版权是随着技术发展而衍生出来的著作权新内容,以往的出版合同中通常都没有涉及到电子版权,根据法律推定,应归作者所有。但是新的标准出版合同(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)又似乎将电子版权规定为“共有权利”。标准合同的第22条是这样规定的:“在合同有效期内,甲方(著作权人)许可第三方出版作品的电子版的,须获得乙方(出版人)的许可。乙方出版作品电子版或者许可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的,须另行获得甲方书面授权。”总之,你要我的“许可”,我要你的“授权”,这权利到底归属哪方,谁也说不清。

最后就是书稿的质量难以衡量。毕竟畅销书只是书海中的几朵浪花,大量的书还是不温不火的“凡书”。但是书店起家的博库不是专业的出版出身,难免会有“看走眼”的时候。如何鉴定书稿的质量,估测书稿的未来盈利能力,从而确定书稿合理的付酬方式和价格,也是让博库绞尽脑汁的问题。尽管如此,李律师对博库的前景充满信心,制度和形象就是未来的收益。博库中国成立不足一年时间就赢得了风险投资商的青睐,读者和著作权人更是佳评如潮,难道不正是因为他们对电子版权的认真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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